近日,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自媒体平台发布文章,叙述了我司“小茗同学”产品所使用的卡通形象存在所谓“侵权”的司法案件,为此,我司现做如下声明:
1、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6月5日做出的二审判决,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所做的再审裁定,我司并不存在所谓的“侵权”行为。
2、我司一贯尊重并执行司法部门所做出的生效判决,亦尊重有关方面对该案所要表达的情感诉求。我司诚意呼吁社会各界明辨是非、理性传播,对于明显对我司产品进行造谣中伤的组织或个人,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!
以上声明。
统一企业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
2018年4月27日
|